伤口百汇
Dr.wound
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
疡科委员会
汇聚国内外疡科领域顶尖专家,推动传统中医药与现代伤口护理技术的融合发展

中国中西医结合创面管理联盟章程(修订版)


第一章 总则


第一条 联盟名称

 本联盟定名为中国中西医结合创面管理联盟(以下简称 “联盟”),英文标准译名为 China Integrated Traditional Chinese and Western Medicine Wound Management Alliance,英文缩写为 CITCMWMA


第二条 联盟性质

 联盟是由全国范围内从事创面修复、慢性难愈性创面及相关疾病的诊断、治疗、康复、管理(以下统称 “诊治康管”),以及相关科研、教学、产业转化工作的医疗机构、科研院所、高等院校、行业协会及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、学术性、协作性、行业性联合体,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,不受地域、所有制形式限制。

 

第三条 指导思想

 联盟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立足国家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与中医药传承创新战略要求,以中西医结合理论为核心,坚持循证医学与中医辨证论治相融合、标准化建设与个体化诊疗相结合,秉持守正创新、协同发展理念,推动创面管理领域的规范化、标准化、同质化和创新发展,全面提升我国创面诊治康管整体水平,为人民群众健康保驾护航。

 

第四条 宗旨与目标

(一)搭建全国性、高水平的中西医结合创面管理协同协作平台,整合行业优质资源,促进跨领域、跨区域、跨学科交流合作;

(二)推广中西医结合创面诊治康管的新理念、新技术、新方法、新模式,推动行业诊疗能力整体提升;

(三)组织开展多中心临床研究、真实世界研究及循证评价,加速中西医结合创面管理相关科研成果的转化与落地;

(四)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专科医疗机构的能力建设,完善分级诊疗体系,提升创面诊治康管技术的可及性与普惠性;

(五)服务国家卫生健康战略与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要求,助力中医药走向现代化、国际化,打造中西医结合创面管理的中国方案与中国标准;

(六)加强行业自律,规范创面管理诊疗行为,维护行业良好秩序,推动我国创面管理领域高质量发展。

 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
第五条 联盟主要工作

(一)组织行业专家制定、修订并推广中西医结合创面管理相关的专家共识、临床指南、技术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,推动行业标准化建设;

(二)牵头或组织开展多中心临床研究、真实世界研究、循证医学评价及基础科研工作,搭建科研协作平台,共享科研资源与研究成果;

(三)举办各类学术会议、专题研讨会、学术沙龙等交流活动,开展继续教育、专业技能培训和人才培养工作,构建多层次的创面管理专业人才队伍;

(四)建设全国性中西医结合创面管理区域协作网络,完善分级预防、筛查、诊断、治疗、康复及双向转诊体系,推动优质资源下沉;

(五)推进中医特色技术、外治法(如中药外用、针灸、推拿、熏洗等)与现代创面修复技术(如组织工程、生物材料、微创技术等)的融合创新与临床应用;

(六)开展创面管理领域的质量控制与评价工作,建设标准化的临床数据库、病例库和科研数据库,推动行业信息共享与数字化建设;

(七)促进产学研医深度协同,推动中西医结合创面管理相关科研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应用,研发符合临床需求的特色产品与技术,所有转化工作均以公益性、学术性为导向,不以营利为目的

(八)开展创面管理相关的健康宣教、科普宣传工作,提升全民创面防护意识和健康素养;

(九)加强与国内外相关学术团体、医疗机构、科研机构的交流与合作,引进国际先进理念与技术,推动中西医结合创面管理成果的国际传播与交流;

(十)承接政府及相关部门委托的创面管理领域的调研、评估、咨询等工作,为行业发展和政策制定提供科学依据。

 

 

 

第三章 组织架构与管理


第六条 组织架构

 联盟根据工作需要,设立层级清晰、权责明确、运行高效的组织机构,具体包括:(一)联盟理事会;(二)联盟主席、常务副主席、副主席;(三)秘书处;(四)学术委员会;(五)专业工作组;(六)监督委员会。各组织机构依据本章程履行职责,协同开展联盟工作。


第七条 理事会。

    理事会为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,由发起单位、常务理事单位、理事单位的代表组成,每届任期四年,可连选连任。

理事会的主要职责:

(一)审议并批准联盟的发展规划、中长期战略、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;

(二)审议并决定成员单位的纳入、升级、退出及奖惩事项;

(三)审议并通过联盟章程的修订案、重要管理制度及相关规范性文件;

(四)选举或罢免联盟主席、常务副主席、副主席,审议秘书处、学术委员会负责人的聘任事项;

(五)审议联盟的经费预算、决算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;

(六)决定联盟专业工作组、监督委员会的设立、调整与撤销;

(七)审议并决定联盟的重大合作项目、科研课题及成果转化事项;(八)决定联盟的终止、重组等重大事项;

(九)审议并决定联盟其他重大工作事项。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,必要时可采用通讯、线上等形式召开,会议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。


第八条 主席与副主席

 联盟设主席 1 名、常务副主席若干名、副主席若干名,每届任期四年,可连选连任,但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。

(一)主席由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疡科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,全面负责联盟的整体工作,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;

(二)常务副主席、副主席协助主席开展工作,分管联盟相关领域工作,受主席委托可代行主席部分职责;

(三)主席、常务副主席、副主席应在创面管理或中西医结合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、行业影响力和丰富的管理经验,热心联盟工作。


第九条 秘书处

秘书处为联盟的常设执行机构,设在联盟牵头单位,在主席、常务副主席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,设秘书长 1 名、副秘书长若干名,由理事会聘任。

秘书处的主要职责:

(一)执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和决定,组织实施联盟的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负责联盟的日常联络、沟通协调、公文处理、资料档案管理等工作;

(三)组织筹备联盟理事会、学术会议等各类会议和活动;

(四)受理成员单位的入盟、升级、退出申请,进行初审并报理事会审议;

(五)负责联盟的经费管理、资产管理及日常运营保障;

(六)负责联盟的宣传推广、信息平台建设与维护工作;

(七)协调各专业工作组、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,督促各项工作落实;

(八)完成理事会及主席、常务副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

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

 学术委员会为联盟的最高学术指导机构,由国内外创面管理、中西医结合、外科、内分泌、血管外科、康复医学等相关领域的知名专家组成。

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:

(一)为联盟的发展规划、科研方向、学术活动提供专业的学术指导和决策咨询

(二)牵头制定、修订中西医结合创面管理相关的共识、指南、技术规范;

(三)评审联盟的科研项目、学术成果,指导多中心临床研究及成果转化工作;

(四)负责联盟的学术交流、继续教育、人才培养的学术把关工作;

(五)推荐国内外优秀学术成果、技术方法,推动行业学术创新;

(六)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学术相关工作。


第四章 成员单位与纳入条件


第十三条 成员单位类型

 联盟成员单位分为发起单位、常务理事单位、理事单位、普通成员单位四个层级,吸纳[L1] 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单位加入,包括但不限于:(一)三级、二级综合医院及中医医院;(二)中西医结合医院;(三)基层医疗卫生机构(社区卫生服务中心、乡镇卫生院、村卫生室等);(四)专科医院(创面修复专科医院、心血管病医院、糖尿病医院、康复医院等);(五)高等医学院校、职业院校及其附属医院;(六)科研院所及相关学术机构;(七)从事创面管理相关生物材料、医疗器械、中药制剂研发生产的合规企事业单位(以公益合作为导向);(八)与创面管理相关的行业协会、社会团体。

第十四条 纳入原则

 联盟成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,不同层级成员单位可增设相应的择优条件:

(一)依法设立,具有合法的医疗、科研、教学、生产或服务资质,证照齐全且在有效期内;

(二)设有创面管理相关科室、部门或开展创面管理、慢性创面及相关疾病的诊治康管、科研、教学等工作;

(三)认同联盟的宗旨、理念和发展目标,自愿遵守本联盟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,积极参与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;

(四)具备一定的创面管理技术基础、服务能力或科研教学实力,在本地区、本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;

(五)无违法违规经营、医疗事故重大责任记录,无不良行业信用记录;

(六)愿意为联盟发展提供必要的协作支持,履行成员单位的义务。

 

第十五条 成员单位布局

 联盟按照统筹规划、均衡发展、分层建设的原则吸纳成员单位,覆盖我国东、中、西、东北等各区域,兼顾城市与农村、专科与基层,形成多层级、多区域、全覆盖的中西医结合创面管理协作网络,推动区域间技术交流与资源共享,缩小区域诊疗水平差距。

 

第十六条 入盟程序

(一)申请:申请单位向联盟秘书处提交《中国中西医结合创面管理联盟入盟申请表》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;

(二)初审:秘书处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、合规性进行初审,提出初审意见;

(三)评审:根据申请单位层级,由秘书处组织学术委员会或理事会进行评审,提出评审意见;

(四)批准:理事会对入盟申请进行审议表决,普通成员单位可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批;

(五)授证:对审议通过的申请单位,联盟颁发相应层级的《中国中西医结合创面管理联盟成员单位证书》,纳入联盟成员单位管理体系,并进行公示。


第十七条 成员单位升级与退出

(一)升级:普通成员单位在联盟工作中表现突出、符合更高层级成员单位条件的,可向秘书处提交升级申请,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完成升级;

(二)自愿退出:成员单位自愿退出联盟的,应提前 30 日向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,办结相关手续后,联盟收回其成员单位证书并公示;(三)强制退出:成员单位出现违反本章程、拒不履行义务、严重损害联盟声誉、违法违规经营等情形的,秘书处提出处理意见,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,取消其成员单位资格,收回证书并公示,且 1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盟。

 

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


第十八条 成员单位权利

(一)按照所属层级,参与联盟理事会及相关组织机构的议事、表决等决策活动,发起单位、常务理事单位、理事单位享有相应的投票权;

(二)优先参与联盟组织的学术交流、继续教育、培训、科研项目等各类活动,优先获得联盟提供的学术资料、技术指导和信息服务;

(三)优先参与联盟牵头的多中心临床研究、真实世界研究,共享联盟的科研资源、数据库和研究成果,联合申报科研课题、奖项;

(四)在联盟平台上展示本单位的技术成果、临床经验和学科建设成就,提升本单位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;

(五)对联盟的工作提出意见、建议和质询;

(六)享有联盟提供的产学研医协同对接服务,优先与联盟内其他单位开展合作;

(七)符合条件的成员单位,可推荐本单位专家担任联盟学术委员会、专业工作组等组织机构的职务;

(八)自愿加入、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;

(九)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

第十九条 成员单位义务

(一)严格遵守本联盟章程、各项管理制度及理事会的决议、决定,自觉维护联盟的形象、声誉和合法权益;

(二)积极参与联盟组织的各项学术、科研、培训、公益等活动,完成联盟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;

(三)坚持学术诚信,遵守行业规范,不从事任何损害联盟及其他成员单位利益的活动;

(四)依法合规向联盟提供必要的临床数据、科研资料、工作信息等,配合联盟开展数据库建设、质量控制、科研研究等工作,对涉及的商业秘密、患者隐私严格保密;

(五)积极宣传联盟的宗旨、理念和工作成果,推动中西医结合创面管理技术的推广与应用;

(六)为联盟工作提供必要的物力、人力支持;

(七)加强本单位的学科建设和能力提升,践行联盟的标准化诊疗要求,提升创面诊治康管水平;

(八)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

第六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


第二十条 经费来源

联盟经费坚持多方筹措、专款专用、公益导向的原则,主要来源包括:

(一)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科研项目经费、专项工作经费等合法合规财政支持;

(二)学术活动、培训、技术服务等收取的成本性费用;

(三)社会各界的合法捐赠、资助;

(四)产学研医协同合作的公益性合作经费;

(五)联盟合法合规的利息收入;

(七)其他合法合规的经费来源。


第二十一条 经费管理

(一)联盟经费由秘书处统一管理,建立独立的财务账户和财务管理制度,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;

(二)联盟经费实行预算管理,年度经费预算由秘书处编制,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,年度决算由秘书处编制,向理事会报告;

(三)联盟经费仅用于联盟的学术活动、科研研究、人才培养、平台建设、日常运营等与联盟宗旨相关的学术性、公益性工作,不得用于成员单位或个人的利润分配,不得挪作他用;

(四)联盟经费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全体成员单位公示,确保公开、透明、合规;

 

第七章 章程修改与终止


第二十三条 章程修改

(一)本章程的修订,须由理事会、秘书处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单位联名提出修订提案,并说明修订理由;

(二)修订提案经秘书处初审后,提交理事会审议,须经到会理事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形成修订案;

(三)章程修订案通过后,由联盟秘书处向全体成员单位公示,并正式施行。


第二十四条 联盟终止

(一)因国家政策调整、联盟完成宗旨或无法继续开展工作等特殊原因,需终止联盟的,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提案,经全体成员单位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;

(二)联盟终止前,由理事会成立清算小组,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算,清理债权债务,处置联盟资产,清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示,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;

(三)联盟资产清算后,剩余资产按照国家相关规定,用于与联盟宗旨相关的公益性事业,不得分配给成员单位;

(四)联盟清算完毕后,办理相关注销手续,联盟正式终止。

 

第八章 国际交流与合作


第二十五条 交流合作原则

 联盟坚持平等互利、守正创新、开放包容的原则,加强与世界各国、地区的创面管理相关学术团体、医疗机构、科研机构、行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,推动中西医结合创面管理的国际化发展。


第二十六条 交流合作内容

(一)引进国际先进的创面管理理念、技术方法、诊疗标准和管理经验,结合我国中医药特色进行消化、吸收和创新;

(二)推动我国中西医结合创面管理的共识、指南、技术规范走向国际,参与国际创面管理领域的学术交流和标准制定;

(三)与国际相关机构联合开展跨国临床研究、科研合作和人才培养,共享研究成果;

(四)举办国际学术会议、专题研讨会,组织联盟专家赴国外交流讲学,邀请国际专家来华开展学术交流;

(五)推动中西医结合创面管理特色技术、产品的国际推广与应用,打造国际知名的中西医结合创面管理品牌。

 

第九章 附则


第二十七条 生效时间

本章程经联盟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。


第二十八条 解释权

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中国中西医结合创面管理联盟理事会所有。本章程未尽事宜,由理事会另行制定补充规定,补充规定与本章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

第二十九条 适用范围

本章程适用于中国中西医结合创面管理联盟所有组织机构、成员单位及工作人员。